一、2020年銀行賣保險犯罪嗎?
不違法,是合法的。但肯定存在銷售誤導。
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協議,由銀行代賣保險公司的保險,銀保工作就是與銀行的工作人員合作,這些合作,包括培訓銀行的柜面人員、售后服務、幫助對客戶的講解。這些都是由保險公司的銀管員來完成的。銀保工作還包括管理這些銀管員。
代理保險要有保險代理資格,目前銀行還不能混業經營,但可以代收保險費,這要看其經營范圍是不是有此內容。
銀行的現在這種代理保險其實就是一種中介,他不對所有保險有任何售后保證。
補充:原來的銀行工作人員確實有過一批考取過保險代理資格,但是銀行的經營保險工商局是不審批的,是屬于違法經營。一般銀行是不允許兼職的,你說的這種行為是銀行為了增加利益的銀行行為,不是個人行為。
注:新的商業銀行法中沒有規定銀行經營保險業務,如果經營必須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據我所知,現在是不予審批的。
再有就是:保險已經不算金融機構了(不在銀行的同業存款中核算了),新的帳戶管理辦法中視保險業為一般企業管理了。
二、關于銀行代理保險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1、加強代理機構資格管理
(一)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其一級分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二)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沒有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三)每個兼業代理機構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系。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的保險公司數量。
2、加強代理業務內部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登記簿,成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銀行保險業務,加強內部管理及相關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二)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由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保險代理業務,加強相關內控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三)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均應按照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建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檔案,逐筆記錄有關要素和信息。
(四)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加大電子化建設力度,完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電子化操作系統和賬務系統,減少手工操作。
3、規范手續費管理
(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著眼長遠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代理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代理手續費。代理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手續費,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1號)規定,由商業銀行開具《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4、規范銷售人員資格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正確指導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業務人員的銷售行為,并對該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的代理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二)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培訓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培訓的次數、方式、內容及培訓費標準。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及職業道德等,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于監管部門規定時數。保險公司委托代理機構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參加銷售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認證。2006年10月31日以后,銷售投資連結類產品、萬能產品,以及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類產品的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保險公司可以設立銀保專管員負責銀行代理網點保險業務的培訓、聯絡和相關服務。銀保專管員由保險公司正式員工擔任,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綜上所述,銀行賣保險是合法的,但也需要按照我國對銀行賣保險的相關規定來執行,比如在銀行銷售保險的人員是否經過保險銷售的培訓,銀行與保險公司合作的保險是否有法律保障,以及是否按照我國對銀行保險的規定范圍進行銷售,如果沒有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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