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子女撫養權更改需要有哪些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如何變更?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解決變更直接撫養子女的關系問題,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1)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也就是說,變更撫養關系可以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解決,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共同利益,就應準許。由于本案中的女方劉某為精神分裂癥患者,且尚未治愈,因此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不可進行協商,只能走訴訟程序。
(2)父母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一方要求變更子女直接撫養關系的,應當另行起訴。
二、女方撫養孩子應證明的方向和收集的證據有哪些?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撫養權一般是由夫妻來得到的權利,對于這個權利如果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責任,那么另一方是有權利要求更改的,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同時還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從而才能由法院給出一個公平的判決。
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母親怎么爭取孩子撫養權
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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