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兄弟姐妹不想做監護人可以嗎?
兄弟姐妹對指定監護人有爭議的可以要求當地街道或村委會重新指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對指定監護人有爭議怎么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三、監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在人民法院的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就算自己不想做監護人,也應該要承擔起監護職責的,畢竟除了父母之外,在被監護人還沒有結婚的情況下,兄弟姐妹跟當事人的關系是最為親密的。
監護人的確定標準
監護人證明在哪里開具
代理監護人證明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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