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滿足委托執行條件的,可以委托北京法院執行。
委托執行的條件
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執行管轄權
人民法院只有對屬于自己主管和管轄的執行案件,才能在受理執行申請或接受執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規定委托外地法院執行。申請人向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已經受理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執行案件的,應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執行。
執行案件需要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或強制執行義務人的財產,但是,由于訴訟管轄和執行管轄標準不同,有可能產生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不在執行管轄法院轄區內的情況,人民法院執行這類案件時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轄區,造成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可能會更為有利。如若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執行管轄法院所在地,委托執行既無便利也無必要。
受委托法院是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對自己轄區內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才擁有司法管轄權,對與自己轄區無關的訴訟當事人和爭議的財產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因而委托執行只能委托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所在的當地人民法院。
確有委托執行的必要
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在外地的案件,執行管轄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執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員執行。在什么情況下委托外地法院執行,什么情況下直接執行,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管轄法院在審判階段就已經辦理了財產查封、扣押手續的一般直接去執行,而不必委托執行。其次,有無必要委托外地法院執行由委托法院決定,并以委托執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執行案件為原則。
人民法院只有對屬于自己主管和管轄的執行案件,才能在受理執行申請或接受執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規定委托外地法院執行。如果滿足委托執行條件的,可以委托北京法院執行。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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