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時,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選擇哪種更好
選擇哪一種補償方式好不能一概而論的,要結合被征收房屋所在城市房屋有沒有升值的可能等因素確定,如果有升值前景的,肯定是選擇產權置換好。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不服征地補償方案的救濟途徑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復議)。在此類復議前置案件中,由于復議機關的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只能就該不予受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針對原行政行為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規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據此,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復議)。在此類復議前置案件中,由于復議機關的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只能就該不予受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針對原行政行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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