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法律含義是什么?
1、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又有人稱之為變動權,屬于能權。形成權的主要特征在于:權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權,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形成權按其作用有三種:有能使法律關系發生的形成權,如本人對無權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承認權;有能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的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有能使法律關系終止的形成權,如撤銷權、抵銷權。
2、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債權不等同于請求權,但債權屬于請求權。
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范,即僅僅相對于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1)“請求權”的第一層含義,是旨在獲得某種特定的給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請求這種給付,至于該他人能否獲得其希冀的給付,則是另一回事。民事訴訟上的請求權,多為這種理解。
(2)請求權定義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該種請求權以存在一項有實體法依據的請求權為前提。在另一方面,該請求權不一定非得(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提出不可。該項請求權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張的影響,也不受債權人是否知悉其請求權的影響。
二、請求權具備哪些特征?
1、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特定。
2、請求權原則上不具有排他性。
3、請求權具有非公示性。請求權的變動不以公示為生效要件。
4、請求權即可以作為獨立的權利,也可以作為實體權利的內容(權能)。請求權大多表現為實體權利,例如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等。但請求權也可以只是某項權利的內容,比如,請求權只是債權的內容之一,債權除具有請求權的內容以外,還具有給付受領權、解除權、撤銷權、終止權等內容。
三、形成權的特點是什么?
1、形成權的行使表現為單方行為;
2、單方意思表示一經到達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銷);
3、效力的產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關系;
4、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5、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形成權不得附條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9條)。
形成權和請求權是有區別的,兩者在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上都有所不同,其中行使形成權是單方面的行為,不需要征得對方同意。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你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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