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申請認定買賣無效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若購買房屋的第三人為善意購買,并支付了合理對價且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那么您無權追回該房屋,但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更是明確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對于無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對責任承擔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婚姻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有房產的,應當共同處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處分的可能被認定無效。而且轉讓共有房產時未有其他共有權人簽字或授權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拒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目前二手房交易愈趨升溫的同時,買受方在購買房屋時應注意審查出賣方轉讓的房屋產權情況,如是共有房產的,應要求共有權人共同在合同中簽字或提交授權委托書,以保護交易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也可以找專業人士進行咨詢,以免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
我國《婚姻法》規定,對于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擁有平等的權力,既包括知情權,也包括處理權。對于公共財產,必須征得雙方都同意,才可以處置。顯然,因此而得的利益也是雙方共同所有。若您還有其他問題,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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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 堅 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嘉興職業技術學院聘用講師,執業于浙江合德律師事務所。早年畢業于云南大學,以優異的專業成績獲得法學、金融學雙學位,王堅律師經過全面系統法律理論和律師職業培訓,理論功底扎實。實踐中,具備全面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執業五年以來,先后辦理四百多件各類民商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擅長領域:保險、銀行、證券、物流、建筑工程、商品房糾紛,以及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曾辦理過多項涉及公司的非訴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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