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車途中受傷害,客運公司應賠償嗎?應該。
在客運合同關系中,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及時送達目的地的義務,乘客負有交付票款的義務。既然承運人應當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那么就應該采取各種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這就是承運人所負有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第三人的不法傷害顯然不能構成免責事由。因此,對于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十分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即無論承運人是否有過失、該損害是否因承運人的運送行為而發生都應當承擔責任。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19條明確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有關人身傷害的訴法時效,《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期限為1年,且有中止、中斷和延長20年的特殊規定。”但在司法實務中,各單行法規又以《民法通則》的這一規定為基礎,制定出各自獨立的賠償范圍和標準。
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范圍和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6條規定:“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具體到計算標準為:誤工費和護理費,對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的明確規定來算。對無固定收入的誤工費和護理費計算標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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