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到期,租客可否要求房主支付裝修費?一般不能。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此外,該《解釋》第十二條還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租賃期滿,關于承租人投入的裝修費用,能否要求房東承擔,主要看當初簽訂租賃合同時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則由承租人自己負擔。你們之間并無約定,可見,你無權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裝修費。
商鋪租賃合同期滿時原租戶是否有租賃優(yōu)先權
商鋪租賃合同期滿時,如果沒有約定,原租戶沒有租賃優(yōu)先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xié)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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