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認撫養權糾紛判決書內容是怎樣的?
確認撫養權糾紛判決書
原告:楊XX,女,19XX年XX月8日出生,漢族,XX縣XX花店員工。
被告:王XX,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漢族,XX縣XX局司機。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男,1953年9月14日出生,漢族
原告楊XX與被告王XX撫養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按著離婚協議將孩子的撫養權歸還原告,被告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600.00元;
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被告于20XX年11月25日因雙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孩子歸原告撫養。20XX年12月19日在原告接孩子時雙方發生爭執,被告把原告打傷,故要求將孩子的撫養權歸還原告。
王XX辯稱,由于原告工作比較繁忙,沒有時間照顧孩子,所以孩子和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楊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本院組織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因雙方感情不和,于20XX年11月25日經XX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婚生女王XX楊XX歸楊XX撫養,王XX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600.00元。
本院認為,20XX年11月25日,原、被告因雙方感情不和在XX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楊XX主張婚生女王梓楊凡歸其撫養,被告王XX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6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被告婚生女王XX楊XX歸原告楊XX撫養,王X從20XX年12月1日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600.00元,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趙XX
二〇XX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XX
二、確定撫養權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夫妻因為感情不和離婚,因為撫養權歸屬發生糾紛,可以起訴到法院。經過法院查明審理,出具判決書。在這樣的判決書中,會闡述雙方圍繞撫養權展開的答辯論證內容,并寫清法院調查結果,然后附上法院判決意見。
母親怎么爭取孩子撫養權
放棄子女撫養權協議怎么寫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如何解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民的個人隱私包含他們的工資嗎
2020-12-12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有經濟補償金嗎
2020-12-04哪些人是被扶養人
2020-12-30離婚后孩子的探望權婚姻法如何規定
2020-12-07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關于印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02-21離婚共同債務是否繳納訴訟費
2021-01-27集資房出售要補交什么嗎
2020-11-17孩子撫養權歸誰
2021-01-08安置房沒滿5年可以做抵押嗎
2020-12-14房產多次抵押逾期后如何處理
2021-01-26托收承付的承付期為多久,結算條件又是怎樣的
2021-01-10企業會遇到哪些常見的合同欺詐行為
2021-01-28意外傷害的保險有哪幾類
2020-11-16飛機航班取消有賠償嗎
2021-02-11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有怎樣的特征
2021-01-07投保人對被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嗎
2020-11-17申請人身保險理賠所需資料有哪些
2020-11-2720天買230萬保險 一男子連續投保后神秘死亡
2021-03-16保險100萬撞死人賠多少
2020-12-08保險合同有哪些類別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