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惡意訴訟的分析
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一些人利用審判權威和法律程序的強制力謀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人們將此統稱為“惡意訴訟”。在我國以往的民事訴訟法及民事實體法的相關規定中,并沒有規制惡意訴訟的明確規定,從而造成司法實踐中對其不能進行有效的遏制。
在司法實踐中,惡意訴訟多種多樣,其中案例中提到借款糾紛則是惡意訴訟的重災區,惡意訴訟有一下幾點特征: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應為惡意,意圖通過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實現不正當的目的。第二,行為人在形式上是按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活動。其三,惡意訴訟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新民訴法對惡意訴訟的反制
1、惡意訴訟涉嫌刑事犯罪的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明確指出惡意訴訟只要當手段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其行為依妨害作證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2、修改后的民訴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和第四十二條確立的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如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利益受到侵害,第三人可以通過這兩種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當事人一旦遇到虛假訴訟的錯誤判決侵害自身合法權益,應及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向檢察機關申請啟動抗訴程序,啟動再審程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同時,案外第三人事后救濟的權利,并不能取代法院立案和審理中的謹慎審查與防范的職責。要求法官練就一副“火眼金睛”,全力識破惡意訴訟案件,據此依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直接駁回惡意訴訟人的請求。
綜上,修改后民訴法從基本原則上倡導誠信訴訟,以誠信原則作為規制惡意訴訟的理論基礎;同時作出了駁回訴訟請求并采取強制措施和案外第三人可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可以說,民事訴訟法已經建構了較以往更為全面的規制惡意訴訟的程序法體系。從長遠看,打擊惡意訴訟尚缺少刑法依據,筆者建議通過修訂《刑法》,增設訴訟詐騙罪,以便使打擊虛假訴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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