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重復起訴怎么認定
對于行政訴訟重復起訴的認定標準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應當以同一當事人、同一訴訟請求和同一事實理由作為重復起訴的認定標準。
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應當以同一當事人和同一訴訟標的作為重復起訴的認定標準。
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訴訟應當以同一訴訟標的作為重復起訴的認定標準。小編同意第三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與被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對象常常不是唯一,因此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訴訟適格被告的認定較為復雜,因此原告對適格被告的認識也時有偏差;但無論當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訴訟的審查客體恒為被訴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案件,都將在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會因為不同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而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適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則,行政訴訟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決定了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審查不限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而是要圍繞著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在行政訴訟中常常出現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卻仍然能夠得到勝訴裁判的情形。因此,無論是否為同一訴訟請求和同一事實理由,均不影響人民法院依職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此作出相應裁判;當然,人民法院也不會因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對同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
行政訴訟重復起訴的幾種情形
1.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經人民法院告知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又變更被告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2.與同一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幾人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或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其他人又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3.原告已申請撤回起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4.當行政復議為選擇程序,特別法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短于申請復議的期限時,原告對某一行政行為的起訴因超過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又針對原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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