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一般在作出認定之后,就可以按照具體的犯罪情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那我國對協助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各位不妨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么是協助組織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需要滿足以下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1)行為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協助行為從屬于犯罪實行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2)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
比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帳人員等等。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
二、司法實踐中對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認定?
正確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罪要注意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復雜,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受他人蒙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
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例如為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為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三、協助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協助組織賣淫也會構成犯罪的,不過此時卻不會按照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進行處理,《刑法》中是單獨規定了一個罪名,即協助組織賣淫罪,由此可見我國對這類行為的打擊態度。至于協助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刑法中也是有相關的規定,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最高可以對罪犯處10年有期徒刑,同時還會處罰金。
協助組織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從犯的區別
刑法中協助組織賣淫罪量刑標準
組織賣淫罪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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