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二、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1)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個人債務,由主張個人債務者舉證,并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主張個人債務者不能證明屬于另一方個人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2)互相認為是對方個人債務的,雙方都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舉證不能,另一方能夠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由舉證不能者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無法證明屬于對方個人債務時,應認定為共同舉債者的共同債務。
三、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對此,不發生舉證責任轉換或倒置問題,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有人認為,既然承認債務存在,實際是對債務的自認。那么,債務是否償還,就應轉換給主張債務已償還清者舉證,即應由其提供償還債務證明。我們認為,這是錯誤的。主張債務已還清者,只是承認原來曾有債務,并沒有承認現在還有債務。對此,不能認為是對債務的自認,而應當認為是抗辯。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因為主張債務已還清,債務關系已消滅,在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的情況下,一般雙方都不可能繼續持有債權債務關系憑證,如借款者將借款還清后,就會將借條收回消滅。如果屬于分次還款,借款還清后,也不會繼續保留原來還款時對方所出具的收條。因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主張債務已還清者舉證,顯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債務還存在,債權人就會有債權債務存在的有關憑據,因而,要求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舉證,才是合理的。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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