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登記制解讀:
該《規定》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法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4月15日公布,將從5月1日起施行。
景漢朝說,《規定》統一了全國法院登記立案工作,規定了實行立案登記制的范圍、條件、流程等等,要求符合法定條件的,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
為規范登記立案程序,《規定》明確:對起訴、自訴,做到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接受訴狀后,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應當予以釋明;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仍不能決定的,先行立案;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規定》明確了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材料的形式要求,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對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應當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當事人堅持起訴、自訴的,應當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要為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方便,并在四個方面作了要求:一是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范和指引;二是對當事人書寫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三是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不得未經告知補正退回訴狀;四是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等訴訟服務,為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便利。
《規定》明確了不予登記立案的范圍: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所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規定》強化了立案監督工作,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受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情形,明確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規定》也提出相關舉措,要求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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