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0年7月15日,家住市金牛區的江某(男)與李某(女)。婚后不久,為了旅游方便,江某想購買一輛轎車,經過四處比較,江某看上了一款價值20萬元的轎車。因江某夫婦存款只有9萬元,經過與李某協商,江某決定選擇首付加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車輛。江某與汽車經銷商協商后,決定首付8萬元,向銀行申請辦理分期付款購車業務,并與銀行約定如不按期歸還貸款,就將車輛抵押給銀行,雙方簽訂了貸款。同年8月20日,銀行向江某發放了購車貸款13萬元,約定還款期限36個月,按月償還,并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手續。2012年3月,江某夫妻二人因性格不合,協商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江某購買車輛剩余的款項由江某個人承擔。后因江某工作變動頻繁,無力按期還款,銀行多次催討未果,起訴至法院請求江某與李某二人立即歸還借款本息,并對抵押的該車輛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李某對此不解,向律師咨詢。
【以案說法】
加入“有車一族”固然方便了自己的工作生活,與此同此,我們不要忘記了自身相應的責任,權利與義務總是相生相伴的,享受著貸款購車給自己帶來的快感同時,也要銘記自己要承擔的按時還款義務。本案中,借款及雖然系江某個人簽訂,但借款發生在江某與前妻李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江某與李某有義務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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