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起訴離婚我能得到孩子撫養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1、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二、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1、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2、也就是說,雙方雖然離婚,但是作為孩子的合法監護人,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權力和義務,如果雙方就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那么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撫養會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依照《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對于2周歲以上子女雙方都要求撫養的,應當根據雙方身體狀況確定,一方患病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應當跟隨另一方生活,子女跟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環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一方已做絕育手術,無生育能力的,子女一般應當跟隨其生活。
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協商
確定撫養權歸屬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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