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哪些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不同,在時間上和民事權利能力相一致,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消滅,在法人存續期間始終存在。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其民事權利能力在范圍上一致。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不能超出其權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圍。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機關來實現的。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機關對外以法人的各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本身所為的行為,法人通過其機關實際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法人有時也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代理人根據法人的委托,以法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從而實現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始期與終期一致。與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一起產生、同時消滅,兩者的始期與終期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則隨著達到法律規定的一定年齡取得限制或完全行為能力,自然人不僅因死亡而使其行為能力消滅,還可因其患精神病而喪失部分或完全行為能力。
(2)范圍不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故其范圍始終與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兩者的范圍是不一致的。
(3)民事法律行為能力的實現不同。法人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由代表機構進行的。所謂代表機構即是代表法人為意思表示的機構。在企業法人,該代表機構謂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以法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就是法人本身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應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自然人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不一定一致,該不一致以法律設立監護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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