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有約定夫借妻款當償還
案例:1998年5月,耿先生的妻子去世。耿先生與女兒一起生活。2001年,經人介紹,耿先生認識了也已離婚帶著孩子生活的常女士。經過近一年的交往,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登記后,耿先生帶著女兒與常女士共同生活。因雙方都是再婚,在生活中常因偏向各自的孩子而使夫妻感情漸趨不睦。于是,婚后不久,雙方便約定在經濟上各自獨立。后來耿先生下崗手頭拮據,便向妻子常女士借款5000元開了一個小超市以維持生存,并立下了字據。由于耿先生經營有方,小店生意很紅火。耿先生賺了錢以后,經常夜不歸宿。常女士便懷疑其有不軌行為,雙方經常為此發生爭吵,致使本來就不穩固的婚姻關系出現裂痕。后常女士要求耿先生立即償還借款。耿先生則認為,借款存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共同財產,雙方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不同意還款。常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耿先生還款。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支持了常女士的主張。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就是說,夫妻作為民事主體,有權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的范圍處理雙方各自所有或取得的財產。雙方既可以就各自婚前個人財產的歸屬、處理作出約定,也可以就婚后所得的財產歸屬、處理作出約定;既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后約定,這樣才有利于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再婚者,對各自財產作出明確的約定,給離婚時處理財產問題提供了有效的依據,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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