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認為與乙的夫妻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審理中,乙拿出兩張甲書寫的總金額為4000元的借條提出甲應當歸還該4000元欠款。對乙的該部分請求應當如何處理?目前學界沒有統一的觀點。
律霸小編認為:夫妻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原因是一方面這種債權債務依附于婚姻關系,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形成的財產范疇,另一方面并案處理可以節約審判資源,減輕當事人訴累,避免矛盾激化。
夫妻間的債權債務依附于婚姻關系而生,不能獨立于婚姻關系之外獨立存在,屬于夫妻存續期間的內部財產分割問題的范疇。離婚訴訟作為復合型訴訟,如果未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應當準許夫妻間的借貸糾紛在離婚訴訟中一并提起。但實際生活中夫妻間出具借條的情況千差萬別,很難從現在的情況推斷出當事人書寫借條時候的真實意思,故法律在認定這些復雜情況時應當注意必然的公平性和邏輯性,從而使我們對案件的事實得到更為合理的認定。
律霸小編認為,首先應從債務形成時間上判斷。如果該債務系夫妻婚前發生的借貸關系,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規定,一方婚前債權應歸個人所有,另一方婚前債務也應由個人承擔。
其次再看夫妻之間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無約定。夫妻任何一方對約定歸己所有的財產享有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夫妻中任何一方當然可以以約定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與對方產生民事法律關系,其中包括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具的借條應當認定為有效,債務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在沒有約定財產制情況下出具的借條也并非一概不能認定,如果雙方在借貸時已對該借貸的財產作了特別約定,也可認定該財產的所有權約定為債權人所有。這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中關于“部分各自所有”的規定。
具體到本案中,該債務的形成時間系甲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乙無法舉證雙方事前存在約定財產制,也不能證明雙方對該部分借款的所有權作了特別約定,故對乙的該部分訴請不予支持。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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