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債務婚后可以強制執行共同財產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故,楊某的存款系其與周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和《物權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婚前債務可以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故婚前債務婚后可以強制執行共同財產。
2、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理解,應作狹義理解,即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起訴債務人配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得判決由配偶承擔一方婚前債務的償還責任,在執行中,亦不得因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但這并妨礙法院在執行中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以償還婚前個人債務,除非配偶一方有證據證明該財產為其婚前個人財產。
3、從執行實踐來看,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婚前個人債務,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可以有效防止被執行人在婚后將所有財產登記在配偶名下以規避婚前個人債務的情形發生。但在執行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把握尺度,對調查到的配偶財產宜先采取控制性措施,先凍結、查封等,不宜直接處分,以給配偶充分的救濟時間和途徑。
二、什么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边@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三、什么是婚后財產
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楹筘敭a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財產具體分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后個人財產,具體區分如下:
1、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以上五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于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下面歸納一下哪些情形下屬于個人財產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用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在執行實踐中是允許的,這樣能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實現,但在執行的過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尺度。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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