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關于高空拋物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開門見山地明確了“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的原則。
1.明確了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界定,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可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能夠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草案)》特別規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明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的非“侵權責任”而是“補償”、非“連帶責任”而是可以進行“追償”。
2.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應當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3.明確了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直接侵權人,盡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圍,減輕當事人訴累。
二、現行《侵權責任法》中關于高空拋物的相關規定
與《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相對應的,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侵權責任法》明確區分墜落物、拋擲物分別適用第87條、第85條之規定,且只針對墜落物規定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享有追償權。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對高空拋物犯罪,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作出指引性規定,此次《民法典(草案)》對其中部分意見進行了明確,例如“加強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體現在《民法典(草案)》中,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為守護好“頭頂上的安全”、遠離“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問題已予以特別關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應對陽臺、窗戶等地方給予足夠重視,避免發生高空拋物、墜落物等事件。以上就是《民法典》關于高空拋物的相關規定,感謝您的關注。更多《民法典》相關內容和疑問,歡迎到律霸網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八十五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盡管現在民法典已經有了相關的規定,但是還是需要住在高層的居民,對自己家中的門窗、花盆、懸掛物等等進行定期的嚴格檢查,不要讓高空墜物傷人的事件再重演!如果你有其他法律相關的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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