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撫養權歸男方女方代養的約定可以反悔嗎?
可以反悔,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變更撫養條款: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第17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故只要符合上述情況,父母一方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權,當然在撫養權變更后,子女的撫養費、探視問題,也可以要求法院一并解決。
二、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起訴變更撫養權的流程是什么?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協商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只要不侵犯孩子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具體的撫養方式都可以由父母親雙方協商確定。所以,撫養權歸男方,女方代養的這種撫養模式肯定也不違法。但是,不管是男方不讓女方代養了,或者女方想變更回撫養權的,都不要忽略孩子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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