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結婚離婚的子女撫養權應該跟誰?
1、子女撫養關系應當根據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一方再婚后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3、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三、離婚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1、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
2、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
3、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對十周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愿。
綜上所述,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撫養子女的,與子女生活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子女與其生活不利于身心健康,10周歲以上子女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的,其他理由要求變更撫養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離婚撫養權怎么判定?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如何解決
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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