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了撫養權男方孩子在女方可以嗎?
1、離婚撫養權歸男方女方代養孩子可以,正常情況下是可以的,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4、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5、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6、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7、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8、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
1、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離婚案件中就孩子撫養問題,法庭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
2、 第一,如果雙方可以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出具判決書; 第二,如果雙方不能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3、第三,判決撫養的時候法院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素進行判決,通常情況下,兩周歲以內的子女原則上女方撫養,兩周歲到十周歲之間的子女法院會按照有利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十周歲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見
綜上所述,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應當子女實際生活水平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工資20%-30%支付,子女數量多的,應當增加撫養費比例,最高不超過月工資的50%,離婚案件對于10周歲以上子女,應當征求子女意見,2周歲以下子女一般應當跟隨母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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