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的撫養權可以變更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系: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可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后,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協議,而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應予準許。
離婚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變更子女撫養協議,屬于協議離婚的應向辦理離婚登記機關備案,屬于法院訴訟離婚的,應向原審法院備案。
2、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二、離婚后能否輪流撫養子女
一般情況下,父母離婚時,子女只隨一方共同生活或者較多地隨一方共同生活。
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面深化,近來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爭搶撫養獨生子女情況非常多,于是出現了由父母輪流撫養子女的現象。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一方面能夠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心靈上投下的陰影,使子女不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關懷愛護,在人格上、生理上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也可以使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可以緩和當事人雙方的對立情緒,融洽雙方的關系,共同做好對孩子的撫養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根據此規定,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認可。采用這種撫養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觀條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有的當當事人在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不履行協議,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撫養問題另行起訴。
針對于子女的撫養權,如果夫妻雙方在進行離婚的時候已經確定了撫養權,但是在之后其中一方想要變更撫養權的話,可以進行相關的商議。商議的結果來確定是否可以變更撫養權。如果對方的確不適合撫養子女的話,那么就可以直接進行相關的法律訴訟來獲得撫養權。
一方經常毆打孩子,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嗎?
放棄子女撫養權協議怎么寫
離婚撫養權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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