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債務不知情可以不還嗎
小A因與丈夫過得很不愉快,一直想要與丈夫要離婚。丈夫已經同意離婚,離婚協議書,小A已經在律師事務所聘請律師書寫好,就等著丈夫簽離婚協議了。丈夫卻掏出了一張借條:“這是我們結婚后在裝修時我向我姐借的10萬元,你如果要求離婚,請先把欠姐姐的錢先還清。小A與丈夫共同購買的房屋是在四年前,一年后雙方共同裝修的房屋,小A印象中沒有向丈夫的姐姐借錢,丈夫以前從來沒有提起過,小A也沒有向姐姐出具過借錢的借據。因此,小A堅決不認可丈夫所說的借款10萬元錢。
小A與丈夫冷戰了兩天。昨天晚上,丈夫好像換了一個人,嬉皮笑臉地找到了小A,說“向姐姐借的錢你也要還一半,除非還了這筆錢,不然別想離婚。”小A被氣得直跺腳。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本案中,小A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該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同時該借條的真偽除了考慮形成時間外,還應考慮債權人支付該款項的證據以及債務人借款的事實與理由等各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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