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如何認定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上述條文,將案件分為了二種類型,一種是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另一種有以債權人為原告,夫妻一方為被告的債權債務案件。在這二種案件類型中,舉證責任不同,所導致的結果也不同:
一、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
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或未參與的情況下,由借款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所借的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個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購房、購車等大項支出,認定的標準是花錢的目的要與另一方的利益相關。如果無法證明或舉證不足,則該債務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共同承擔。
二、以債權人為原告,夫妻一方為被告的債權債務
此類案件如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法院一般會追加夫妻另一方為共同被告。針對夫妻一方舉證,另一方未參與的情況,舉證責任就落在了未參與的一方。未參與借款的一方需舉證證明該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證據充足,則無需承擔共同還款義務,如果無法證明或舉證不足,則需共同承擔該債務。司法實踐中,未參與借款方的舉證一般是很難進行的,除非有明確的款項用處,否則很難被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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