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年后,不負責撫養的一方想就更孩子撫養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二、如何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子女年滿18周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周歲后,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在滿足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之后,接下來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下幾條途徑來變更從而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一)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離婚時雙方都可協商解決很多問題,變更孩子撫養權也不例外,協商是很多問題解決的首選方式。
(二)如協議不成,可通過打官司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孩子撫養權。
(三)撫養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因為離婚時法院確定子女撫養總的原則: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處理離婚后子女撫養歸屬問題的出發點,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三、怎樣變更子女撫養費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①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愿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②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經若干時間后,撫養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了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在辦理時,應積極的舉證自身更有利撫養這類子女、相關的子女10歲以上的有意愿和自身進行生活的、一方患有疾病不利于撫養的,相關當事人進行訴訟。人民法院根據這類撫養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這類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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