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約定如果再婚撫養權歸女方有效嗎?
該條款無效,侵犯男方的婚姻權,離婚協議書中常見的無效約定包括:
1、約定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一方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如果《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限制一方再婚的條款,該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約定再婚后一方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權利,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禁止一方生育子女的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也是無效的。
3、約定夫妻共有房產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夫妻雙方對子女的財產贈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贈予的,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在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前贈予人可以反悔撤銷贈予。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歸子女卻未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能導致子女日后無法依據父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取得房屋產權。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有的夫妻感情破裂后可能會選擇簽訂離婚協議的方式辦手續,在協議書里面會明確孩子歸誰撫養及撫養費支付方面細節,女方不得要求寫上男方再婚后撫養權自動歸女方,這樣約定是無效的,男方可以不答應。如果撫養權給男方,之后男方有不利撫養的情況發生,女方是可以要求變更的。
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嗎?
協議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協商
父母可以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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