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兩個被嚴重誤解的法律常識
生活中,經常有一些口耳相傳的法律知識,流傳甚廣,但是卻被嚴重誤解。其中最流行的兩個是“父債子還”和“分居兩年自動離婚”,希望本文能夠幫助閱讀者糾正以往的錯誤理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一、父債子還
這是一個常在耳邊聽到的話??墒?,這個說法并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律上,父親和成年的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財產也是獨立的。換句話說,父親欠的債,子女在法律上根本沒有償還的義務。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慮,自愿為父親還債,法律也不干預。
另外,還有一種特別的情況,父債子要還。那就是,父親負債而亡,留有遺產,子女繼承后,這時子女要為父親還錢,但是僅以遺產范圍為限。如果子女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也可免除還款的義務。
二、分居兩年自動離婚
這也是一個流傳頗廣的錯誤認識。其實我國法律根本沒有所謂的“自動離婚”的規定。根據法律,離婚只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人達成一致意見即可到民政局登記離婚;達不成一致意見,則需要起訴離婚:判決離婚的唯一條件就是“感情確已破裂”,不需要雙方同意。
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屬于“感情確已破裂的”的一種情形。因此,如果真的能夠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經滿兩年,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判決離婚。但是,絕對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換句話說,即使分居10年,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離婚的情況下,兩人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同時,分居的原因需要是“感情不和的原因”,如果是工作、出國或其他非感情不和的原因導致分居兩年的,也不屬于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而且分居狀態要處于連續狀態。
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雖然存在著分居的事實,但當對方否認、而自己沒有證據時,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對分居事實將不會予以認定。因而,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注意做好分居的證據收集和保全工作,書信來往、錄音錄像、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當然,如果對方自己承認分居的事實,則可以免于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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