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個人債務的認定、處理原則如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一般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3、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該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2013〕1號】三、關于民間借貸的責任主體和性質認定:(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則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5、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完全可以不予償還。
6、如果雙方已經離婚,無論是通過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即便已經就財產分割(包括債務)問題做出了處理,雙方依然應對夫妻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不過清償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追償(《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7、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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