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在商場摔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具體看商場負有多少責任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商場確實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就應該擔責。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到商場購物時受傷屬實,例如是因地面積水濕滑造成摔傷,應該擔責任。如果商場已經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沒責任了。
二、商場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就商場而言,其安全保障義務應為為顧客提供一個良好、安全的購物消費環境。具體而言,一方面應保證商場的硬件,如建筑結構、消防設施、電梯扶梯樓梯、警示提示標志等處于正常使用狀態;另一方面應保證商場的軟件,如管理人員、保安等能及時有效地為顧客提供必要的安全幫助和引導。
三、什么是商場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為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體是:
(1)消費者;
(2)潛在的消費者;
(3)實際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
該權利義務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為或者消極不作為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的,它來源于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或者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原先指維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后擴張于其他社會交往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上應負防范危害的義務,具體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護第三人免于危險”的義務。
以上總結,可以看出。老人作為一個消費者不管如何都是做為法定安全保障義務的權利主體。而且商場在法律要求下是必須負有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老人在商場摔傷責任該由商場來承擔,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律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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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保定律師石進學, 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1995年以保定地區第六名的高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6年在該所執業至今。石進學律師具備扎實地法律專業功底,經過20余年的執業又具備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在執業過程中視當事人之托為己任,并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始終堅持“替百姓說話、為企業分憂”的樸實宗旨,多起案件的辦理結果均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評。特別是1997年辦理的四川76名民工索要勞動報酬一案,在民工一方準備好炸藥包,廠方法人代表聘請保鏢雙方矛盾一觸即發的危急情況下,與民工在磚廠同吃同住四天四夜,睡磚窯、喝井水,穩定民工情緒,做廠方工作,終于成功將該案調解。保定市司法局發出工作簡報,予以表彰,保定日報、保定晚報也分別刊發了題為《石律師出現在危急時刻》和 《 勞資雙方劍拔弩張,情急之中律師挺身》的相關報道。在辦理各類委托案件的同時,先后擔任多家重點企業、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生產經營保駕護航,深得顧問單位的信任。 突出優勢:22年辦案經驗、專業理論扎實、誠實信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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