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人離婚撫養權法院硬判嗎?
一般是不會的;
根據《婚姻法》第36條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對于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歸納如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的撫養問題。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處在哺乳期,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合上面所說的,兩人離婚之后就意味著會協商撫養權的問題,如果利用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那么法院同樣也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判決人,而不會直接進行硬判的,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會結合實際的證據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到孩子的合法權益。
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誰?
離婚撫養權怎么判定?
怎么打贏孩子的撫養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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