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
一、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已到期的共同債務應從共同財產中償還;
二、如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或者夫妻雙方約定為各自所有的,以及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又沒有提前償還的,可以由雙方約定各自負責償還的比例及金額。但此中約定,不能免除債權人主張權利時,雙方的連帶償還責任,除非債權人同意雙方的約定并放棄連帶責任的主張。
三、如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則由法院判決。但同第二點一樣,法院僅僅是在婚姻案件共同債務分擔上明確夫妻雙方各自所應承擔的債務份額,不能因此確認法院是將負連帶責任的共同債務變更為各自承擔一定比例的按份債務。債權人仍可主張夫妻雙方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可以基于離婚協議的約定或法院的判決,就己方超出比例的部分向對方進行追償。
當然,以上處理原則都是基于債務已經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實踐中,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僅是一方的個人債務,同樣存在較多爭議,也存在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問題,如存在此方面疑惑,可以到律霸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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