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是什么?
想要知道離婚債務如何分割,首先需要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也就是確定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債務,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后,有夫妻雙方協商或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如上文所說,離婚夫妻債務如何分割,達不成協議的,首先需要確定離婚前債務的歸屬。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除夫妻一方只要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十一)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新婚姻法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規定
離婚債務一般情況下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分割,即無協議約定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撫養一方、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照顧方少分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規定,夫妻之間,離婚債務如何分割不影響債權人對債權的享有,只是對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在夫妻之間確定由誰負責。因此,夫妻雙方或法院判決離婚債務如何分割后,不能將離婚債務已經分割,由另一方對債務負責作為反對債權人請求償還債權的理由。避免發生此事的方法就是在離婚債務分割時,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在債權人同意的基礎上,一方不償還債務的,債權人也無權請求你償還不屬于你的債務。
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來自于兩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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