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夫妻互借合同的效力。婚內借款其實質仍是借貸關系,夫妻在婚內的借款合同并不違背合同法關于形式和主體的規定。本律師認為,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并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予肯定。
二、借款真實性的認定。要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
綜上,其實,對于婚內借款,僅是夫妻雙方管理共同財產的一種方法,而非夫妻雙方對個人財產的一種約定,因此不能僅僅依據借條直接確認借條所載的款項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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