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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是日常生活中去的最多的地方,人流量集中,每年超市都會舉行很多大規模的促銷活動,人們在購物的時候,也特別容易發生受傷的情形,一些小的超市顧客在超市受傷商家不管的情形也屢次發生,那么針對超市受傷商家不管的情形,律霸給大家提供一些法律建議。
一、顧客在超市受傷商家不管
顧客在超市受傷的情形越來越多,一些不良的商家不僅對此不聞不問,甚至還把上門維權的顧客當騙子處理,更有過分的人直接報警,這樣的情形屢次發生,那么,一旦發生顧客在商場摔倒,商家不管的情形時,作為消費者我們一定要認清楚目前的情況,這樣的情形要分情況,一是超市本身存在過錯,導致消費者受傷,二是第三人導致顧客在超市受到傷害,不同的情形,只有認清自己處于什么的情況時,才能做出不同的處理。
二、商家不管的情形下,應該如何維權
(一)在超市購物由第三人致害的維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著明確的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其次還明確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消費者在旅館、飯店、商店、銀行、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這些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商城未盡到安保義務的維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現今社會,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提高,對法律的需求也越來越大,消費者在超市受傷商家不管的情形通過法律也可以得到適當的解決,無論如何,法治社會中消費者在超市受傷商家不管時利用法律武器是維護自己權益的有力方式。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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