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遺失他人獎章和榮譽證書是否侵犯榮譽權
2020-12-17商標注冊證怎么查詢
2020-11-19交通事故超過多長時間視為放棄訴訟
2021-03-21酒駕和醉駕的區別
2020-12-15什么是婚姻自由權,哪些行為屬于破壞婚姻自由
2020-11-15勞動合同期限錯了還有效嗎
2021-02-15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2021-02-24勞務外包工轉正式工申請怎么寫
2021-01-18航班取消怎么辦
2021-02-01保險合同中單務合同在什么情況下簽訂
2020-11-25保險合同的非要物性是什么意思
2021-03-10一般保險公司多長時間可以賠付
2020-12-07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還用賠償嗎
2021-01-10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警惕四誤區
2020-11-15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
2021-01-01什么是一次性轉包土地
2020-12-21房屋拆遷什么階段請律師最管用
2021-03-13拆遷房征收房產稅嗎
2021-03-06企業拆遷安置報告范文是怎樣的
2021-01-12全國宅基地房屋拆遷征收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