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償還責任主體如何認定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除法律規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或者夫妻對財產另有約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與此相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也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對此,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意思就是說,債權人可以請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人的配偶對該債務要負連帶清償責任。所以只要夫妻一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即使是以個人名義,原則上債權人都可以請求夫妻雙方連帶清償,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債權人與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包括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借款要作個人消費而仍然出借款項的情形。(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債務人的配偶主張存在除外情形的,要承擔舉證責任。
至于債務人將所借款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債權人在出借款項之后沒辦法也沒義務監管,債務人及其配偶也不能以此對抗善意債權人而作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理由。若債務人和其配偶離婚的,在離婚訴訟或者就此單獨提起的為訴訟中,債務人的配偶可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主張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由債務人一人承擔,從而就已經向債權人清償的部分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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