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
一是有無夫妻共同舉債的合意,如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據上簽字或事后認可對該筆債務知情;二是夫妻是否共享舉債所帶來的利益;三是夫妻雙方內部約定共同承擔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負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多分財產或逃避債務,在訴前或訴訟期間制造虛假證據,主張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往往辯稱對所負債務毫不知情。這時如果機械套用最高院婚姻法解釋的規定,讓不知該筆債務存在的另一方承擔證明“借款的配偶與出借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原本實行分別財產制而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可能導致夫妻一方與案外人串通虛構債務以損害夫妻另一方財產利益的后果。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除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外,還需考慮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為查明相關事實,應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如下:
1、主張個人名義所舉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配偶一方,應提供與債權人的借據,并且證明其舉債所帶來的利益由夫妻共享;
2、在加重主張債務方的舉證責任后,辯稱不知情該筆債務存在的另一方當事人應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提供反駁證據,即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并明知其債權由夫妻一方債務來實現。在此類案件,對可疑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應當嚴格證據審查,可以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如對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并且已有證據難以查明事實的,可告知債權人另案起訴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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