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聽證,放棄后可不可以再申請
舉行聽證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也是對行政機關合理合法行政的有力監督。尤其在征地程序中,對于擬征地項目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聽證,更是直接影響到所有被征收人的整體利益。
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聽證可以分為依職權組織的聽證和依申請組織的聽證。依職權組織的聽證屬于國土資源部門主動行為,不以相對人的意志為轉移,這類聽證的相關期限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必須等到相應期限屆滿后才能進行下一個程序,不論聽證參與人在期間有沒有表示過放棄聽證權。換言之,依職權的聽證不存在放棄一說,行政機關也不得以參與人棄權為由省略程序。
依申請組織的聽證是當事人依自己意志主動申請的,其當然有權利放棄聽證權。放棄聽證權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明示,即在申請期限屆滿前,主動宣告放棄申請聽證的權利;二是默示,即直至期限屆滿也不申請聽證,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秶临Y源聽證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先放棄聽證,后又再申請聽證,行政機關受不受理呢?
雖然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參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一十條?違法嫌疑人放棄聽證或者撤回聽證要求后,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聽證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結合聽證程序本身的設立目的出發,期限屆滿前且決定或報批尚未作出,行政機關應予受理。
二、征地拆遷聽證程序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就聽證會的進行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步,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聽證員、記錄員,宣布聽證事項和事由,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步,擬聽證事項的經辦機構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第三步,當事人進行質證、申辯,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證會代表對擬聽證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體內容發表意見和質詢);
第四步,最后陳述;
第五步,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其中,我們應當注意的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一般由一名聽證員組織,必要時,可以由三或五名聽證員組織。聽證員是由主管部門指定的。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征地聽證,放棄后可不可以再申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放棄征地聽證的,如果還在聽證申請期內的,可以再次申請聽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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