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背80余萬元巨額債務的阿-彪,竟然與妻子楊-芒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將家中住房歸楊-芒所有。債主傅-剛夫婦獲此消息后,認為阿-彪以自愿離婚來轉移房產對抗償債,遂要求法院撤銷阿-彪與楊-芒離婚協議書中對房產歸屬約定。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支持了傅-剛夫婦的訴請,撤銷了阿-彪與楊-芒自愿離婚協議涉及房產歸屬的內容。2004年3月,傅-剛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阿-彪償還借款,還保全了阿-彪一家在市中心一處房屋。同年9月,法院判決阿-彪需向傅-剛夫婦償還借款80.5萬元,因阿-彪未如期履行還款義務,傅-剛夫婦向法院申請執行。期間,阿-彪與楊*于2005年4月15日在民政局簽署了自愿離婚協議,約定該產權房歸楊-芒所有,阿-彪須承擔每月4200元,共計53萬元按揭費;還約定阿-彪承擔家庭保險費每年2萬元、承擔每月2700元抵押貸款,每月給楊-芒經濟資助1500元等內容。
2006年12月上旬,傅-剛夫婦起訴到法院稱,依據已生效的判決書阿-彪欠有80.5萬元債務,而阿-彪非但不履行債務歸還義務,還與妻子楊-芒辦妥協議離婚,將法院查封的房屋轉移至楊-芒名下,致使合法債權難以實現,要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涉及轉移房屋約定。
法庭上,阿-彪與楊-芒辯稱與傅-剛夫婦交往關系密切,對方多次借錢給阿-彪,該債務經法院判決后夫妻關系更加惡化,考慮到自身的過錯,阿-彪才與妻子協議離婚將房產歸楊-芒所有,并非惡意轉移財產。
法院認為,傅-剛夫婦對阿-彪的債權有已經生效的判決確認在案,阿-彪應依法履行。阿-彪在明知法院已強制執行并查封該房屋情況下,以自愿離婚協議書形式將房屋歸于楊-芒名下,此行為勢必有損于傅-剛夫婦債權的實現。至于阿-彪和楊-芒辯稱在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是考慮到一方的過錯并非無償行為。法院以為夫妻對財產約定,僅對家庭內部成員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阿-彪夫妻協議離婚中產權房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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