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與校園暴力
刑法是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和應負何種刑事責任,并給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校園暴力是暴力行為的一種。只要這種暴力行為后果達到一定事實程度,觸及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非屬于符合刑法免責的規定。由于校園暴力有特殊之處,即它發生在我國教育、教學活動的專門機構里及附近,一旦校園暴力發生,其波面之廣,影響之深,范圍之大,是深遠的。對于個人來說可能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影。對于社會來說,可能是一代人、幾代人難已磨滅的記憶,對于國家來說,可能有不可估量的負作用。所以刑法對校園暴力的調整是不敢輕視的。為此需要刑法對校園暴力與之相關的行為予以強制性的規范。
二、校園暴力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這些年來,校園暴力在我國呈持續上升的趨勢。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同齡年中所占比例成倍增長,犯罪低齡化越來越突出。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秩序,危害了社會治安,也給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帶來了不幸,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針對這一狀況以及未成年人的特點,我國立法者在法律層面作特殊規定。
1、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
①關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②關于未年人的刑罰問題
《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周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里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未成年學生的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一原則被貫徹到司法工作的各個環節。第一、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保護規定
①司法機關設立專門機關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②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③嚴禁虐待被監管的未成年人;
④分別看管被羈押的未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第二、未成年人案件審理的保護規定
①法庭審理不公開的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2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明確規定,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②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資料保護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材料。
為此我國為了教育保護未成年人適應未成年的特點,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
③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若情節嚴重,受害者向人們法院提出上訴,那么犯罪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未成年人未滿14周歲,是不會遭受到刑事處罰的,會被判處支付相應的罰金,同時責令其家長對其進行道德教化。由于未成年人校園暴力案件具有特殊性,因此,司機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保護規定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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