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老師體罰學生怎么處理?
教師體罰學生的相關法律規定
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采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并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諷刺挖苦、謾罵等行為。 對于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 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二、老師打學生 老師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毆打他人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并 可以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綜上所述,老師毆打學生的行為涉嫌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將會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如果學生存在醫藥費 檢查費 ,護理費 交通費等名師賠償可以向老師依法提出此外老師 肯能會被被在教育系統內部追究相關的行政責任
三、國家對老師體罰學生的處理方案?
關于印發《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學:《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試行)》業經局領導第03-09次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試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大力推進教育創新,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切實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增強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自覺性,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全市各級各類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廣大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依法治教意識,充分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
第二條 廣大教師應當遵紀守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發展,不得對中小學生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
第三條 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學生及學生家長等知情人可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調查,及時處理。
第四條 所謂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毆打學生或對學生實施罰站等侵害學生身體健康的處罰行為;所謂變相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諷刺挖苦、謾罵學生,污辱學生人格,以及采用罰作業、罰勞動、罰款等處罰行為。
第五條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視其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次。
第六條 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下列規定處理:情節較輕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通報批評;當年考核視為不合格,不能晉升教師職務任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報批評;兩年內考核視為不合格,不能晉升教師職務任職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七條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構成犯罪的,喪失教師資格,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所在學校領導應負領導責任,并視情況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干部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受到處理者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訴。
第十條 受到處理者(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除外)在受處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理決定;解除處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等不再受原處理決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處理決定和解除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德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東營市教育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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