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該部分債務是一方用于侵權賠償的部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種過錯賠償責任所產生的債務,這與一方的人身不可分,侵權人是一方而非夫妻二人,因此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律咨詢電話:159645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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