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19××年×月×日生,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被告:×××,男,19××年×月×日生,漢族,××市,××公司職工,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2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女兒×××由被告撫養。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隨著小孩的生理發育,×××亦感覺到不便與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業的發展,無暇顧及小孩的生活與學習不說,甚至有酗酒惡習,每每回到家便對女兒進行打罵,對小孩的健康成長非常不利。
為使小孩有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特請求變更小孩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費。變更撫養權后,原告能夠保證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年×月×日
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
二、撫養權的歸屬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一)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二)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系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綜合上面所說的,撫養權一般是由雙方協商才可以處理的事情,但如果雙方處理不下來那么就可以走訴訟的程序,因此在寫起訴狀的時候就要把所有的條款寫清楚,寫明白;確保每一條條款都是真實有效的,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合法的受理。
父母可以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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