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入股是否共同財產(《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婚前投資入股歸個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財產,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依照法律規定。用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投資產生的收益,則收益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個人投資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對于夫妻一方因個人財產所取得的收益的歸屬的直接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收益也算是其中的一部分嗎
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收益也算是其中的一部分的。以一方婚前財產為例,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或因財產存在形態的變化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最新資訊(《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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