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的概念和其特征
鄰接權一詞譯自英文,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后,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于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特征:
鄰接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鄰接權是指傳統意義上的鄰接權,包括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者權,在不同的國家,上述三類狹義鄰接權的具體內容也稍有區別。廣義的鄰接權,又增加了包括出版者權在內,幾乎一切傳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有些國家甚至將與作品尚有一定差距的含有“思想表達形式”的制品或產品的傳播權都歸人了廣義的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鄰接權的提法,但著作權法的調整對象卻包括了廣義鄰接權的基本內容,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權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鄰接權的概念和其特征”問題進行的解答,鄰接權意思是與著作權鄰近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權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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