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瑕疵履行包括哪幾種類型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雖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致對方不能獲得合同利益、減少或喪失獲得合同利益的情形。?瑕疵履行一般有三種情形:
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滿后,能履行債務而沒有履行債務的合同履行行為。履行遲延發生以下法律后果:合同另外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另外一方有權請求對方賠償自己因對方的瑕疵履行所遭受的損失;即使瑕疵履行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對合同相對方而言已經失去意義,合同相對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瑕疵履行方賠償損失;在延遲期間,標的物發生意外滅失的,由瑕疵履行方承擔該損失責任。
加害履行
加害履行又稱加害給付,是指因為瑕疵履行方的過錯履行行為,致使合同相對方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形,如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標準、包裝不符合規范、交付的地點、方式不符合要求等。其法律后果是:(1)合同相對方有權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合同相對方不能依據違約責任獲得賠償時,有權要求瑕疵履行方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值得一提的是,?在服務消費合同領域內,經營者有保證服務質量的義務。但是,"消費者在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只要明示了服務存在何種瑕疵,沒有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并且消費者是自愿接受服務的,那么,經營者就不必承擔瑕疵履行的法律責任。這里也提醒消費者,選擇存在瑕疵的服務時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否則,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將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
受領遲延
受領遲延是指接受合同標的一方沒有及時接受對方的給付。通常認為,受領不是義務,但合同中約定約定應當在何時受領標的并于受領后給付價金的,受領人的受領就構成了義務,對方的權利實現有賴于受領人的受領。?如果因為受領人的延遲受領構成違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當今的商業社會合同履行過程當中不管是什么樣的情況,只要合同履行出現問題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不管在合同簽訂的時候有沒有考慮到無法履行的情況,既然已經決定簽訂合同就必須承擔責任。而如果遇到了什么復雜的問題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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